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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州台灣廠商聯誼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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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1
制定
1995.12
修訂
1996.12修訂
2003.12修訂 |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
佛州台灣廠商聯誼會
英文名稱為 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FLORIDA, INC.
第二條:
宗旨
主要宗旨為促進團結與聯誼,掌握資訊與商機,協助會員加強聯誼,吸收新知與交換心得,共謀權益與永續經營。
第三條:
會址
設於佛羅里達州 Dade, Broward或
Palm Beach三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公司會員與個人會員兩種。
(1)
公司會員係以台灣地區廠商名義在佛州投資設立公司或其公司負責人或資本來自台灣地區,投資於貿易、製造或服務等相關行業者。
(2)
個人會員係持中華民國護照或來自台灣地區之個人,受聘在佛州設立公司從事貿易、製造或服務等相關行業者及相關學者、專家等專業人士。
(3)
新會員加入必須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會員組審核通過。
第五條:
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及年費由理事會決定之。
(2)
本會接受捐款。
(3)
台商之友
1.
個人或公司不論族裔國籍,凡是贊助本會台商之友年會美金100(或以上),得於同年度內成為台商之友,
2.
台商之友除了投票,選舉及被選舉權之外,得享有與會員相同之權力。
3.
加入台商之友必須經由本會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並經會員組審核通過。
第六條:
權利與義務
會員權利
(1)
核定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2)
享有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
(3)
出席本會各項活動及提出興革建議事項。
(4)
得享受各項會員福利。
(5)
依據本章程第八條之規定要求召開臨時大會。
會員義務
(1)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通過之決議事項。
(2)
按時繳交本會會費。
(3)
不得做出有損本會形象及權益之行為。
(4)
推廣本會理念,招募新會員,提供新商機。
第七條:
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設理事會綜理會務,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十一至十五位理事組成,其中個人會員當選理事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乙人,由理事互選之。
(3)
會長任期一年,經由理事會半數以上同意,得連任一屆。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推展會務。
(4)
副會長為當然執行長,由當屆理事互選之。於會長不連任時,繼任下屆會長。
(5)
理事任期一年,理事倘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議者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理事不足額時由會長提名人選經由理事會議通過繼任之。
(6)
理事會設財務乙位,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任命之,負責保管會費會計等事務,隨時應理事會或大會要求公佈帳目。
(7)
理事之罷免須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生效。
(8)
本會得視需要經理事會同意設立特別小組。
第八條:
會員大會、年會、理事會及臨時會議之召開
(1)
每年十二月召開會員大會乙次,必要時會員得提案,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召開大會。
(2)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乙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提案,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提請召開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應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
(3)
會員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建議或要求出席理事會,經理事會同意後參加理事會討論,但不具表決權。
(4)
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召開其出席人數應符合法定人數,法定人數為登記會員或理事總額之二分之一以上。
第九條:
選舉
會員大會之選舉由理事會推薦監票人二名,監督選舉過程。會員或理事因故不克參與選舉時,得以書面授權委託代行選舉權。
第十條:
活動項目
舉辦專題及各項研討會或聯誼等康樂活動,以增進會員吸收新知機會及促進身心健康等有益活動。
第十一條:
其他
(1)
本會得設常務顧問三名,由前三任會長擔任之,得出席理事會。本會另得設專業顧問數名,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如必要時經會長或理事會之邀請得出席理事會。
(2)
本會章程之修改需經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及半數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經半數以上同意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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